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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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6-24 11:07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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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 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84)民办字第135号 1984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函收悉。我们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所指的“各项建设经费”不应包括民政事业费在内。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专门用于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人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其他民政事业的经费,不属于建设经费的范畴。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 与其它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 1984年12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指出:“各部门戴帽下达到贫困地区县的各项建设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对此,现在有一种理解,就是把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也要统筹安排,捆起来使用。我们认为,中央、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讲的统一使用是指“各项建设经费”。而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是国家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从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安排的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的主要财力保证。”故不能捆起来使用,望部里再予明确批示。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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