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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 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84)民办字第135号 1984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函收悉。我们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所指的“各项建设经费”不应包括民政事业费在内。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专门用于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人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其他民政事业的经费,不属于建设经费的范畴。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 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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