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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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04 点击:1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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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85]财外字第571号)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群众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文件关于“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的批示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同意。现在印发执行。 附件: 关于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精神,为了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经费和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不论外汇来源如何,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经贸部负责本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用汇计划,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临时出国用汇计划,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各工贸公司的临时出国计划由主管部报财政部和经贸部)。 二、各单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应根据外事、外贸、外经和科技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编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出国团(组)过多、过滥,派人不当,出访时间过长和重复考察等不合理现象。各单位在审批出国项目时,凡是经费和外汇来源不落实,均不得审批。对已批准的出国项目,其出国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暂行规定》进行计算编制。其中人民币经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程序报批;外汇部分,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核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共同审核出国团(组)及用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财政厅(局)汇总的出国用汇计划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将出国用汇作为地方外汇收支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 财政部负责审核汇总的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用汇计划,结合国家对外汇的综合平衡情况,编制全国的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三、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分别核定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用汇计划数额内,本着节约用汇的精神,中央各主管部门分别核定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中国银行监督供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与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会商后,核定地方各单位的出国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掌握执行,同时抄送中国银行分行监督供汇。 四、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凡用非贸易外汇开支的,仍按照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由财政部下达出国用汇计划。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非贸易出国用汇计划由财政部下达各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亦同时下达地方非贸易出国用汇计划给各外汇管理分局,以便据以执行和核销各出国代表团(组)在国外用汇。凡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开支的,不改变原有的资金渠道和管理体制,由财政部下达控制指标,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的计划和控制指标,任何单位不得突破。 五、中央和地方各用汇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的审核,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核批用汇额度。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必须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如实办理报账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核销并向开户银行办理退汇,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严禁虚报冒领,坐支留用,套取外汇。 六、为了及时掌握全国临时出国的团数、人数、天数和用汇情况,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于季度年终了二十日内,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分别向财政部编报季度和年度临时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表,同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汇编的年度临时出国用汇计划表和季报、年度用汇执行情况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各国货币折美元的比价一律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国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换算。 八、加强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管理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较大,各级财政和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指定单位专人负责,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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