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

2024-06-07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

2024-06-07

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健全领导班子和业务科室,配备年富力强,精干有力,熟悉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是办好县防疫站的关键。要积极培养、选拔符合条件的技术干部担任第一或第二把手。站领导干部以二、三人为宜。技术干部担任领导后,要有职有责、有权,同时不要脱离业务。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发扬民主,增强团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好典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工作。 要按卫生防疫站《条例》和《组织编制规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健全业务科室,合理配备充实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

2024-06-07

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局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一体化监管,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一体化监管,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

2024-06-07

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已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迅速增加,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增加,严重威胁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直接影响出生人口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危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稳定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防治艾滋病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

2024-06-0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下简称《意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务院提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有关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

2024-06-07

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局: 市域(郊)铁路是城市中心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的通勤化、快速度、大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市域(郊)铁路发展,对扩大交通有效供给,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市域(郊)铁路发展滞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短板,在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较为突

2024-06-07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

2024-06-07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商业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对我部1987年9月1日发布的《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宣传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

2024-06-07

关于加强分支机构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守库押运岗位新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与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用工方式。 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是分支机构员工构成的一部分。 第二条 总行对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实行专项管理、总量控制,根据各省(区、市)分支机构的业务量、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本着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分省(区、市)核定守库押运岗位合同制人员的控制数量。 在总行核定的控制数量内,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分省(区、市)管理的合同工管理体制,分解、下达辖内分支机构守库押运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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