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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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13 11:55 点击:1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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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国发〔1980〕295号《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是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方针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决地认真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物价方面执行当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干部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特别要统一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国务院采取这一措施的重大政治经济意义。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同心同德,遵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统一行动,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下来。要协同宣传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群众大会等多种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宣传。 二、国务院通知规定,凡是销售由国家规定价格的工农业商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包括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其他部门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批准执行的牌价,也包括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作价办法制定的牌价。高于牌价的要降下来。 国务院通知第三条所指国营或集体经营的自销门市部,应当包括各种自销渠道。 工农业商品的收购价、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的调整,都要从严掌握。按照规定,价格可以向下浮动的,仍可向下浮动。 三、国务院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十二月一日以前,有关部门已发调价通知的,按原通知继续调整。”调价通知系指各级、各部门按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已经下达的,有具体品种、具体价格和具体执行日期的通知,例如十月十八日我局与医药总局、财政部所发的药品调价通知,尚未执行的,可以按原通知继续调整。 四、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经营议价商品的单位,必须将十二月七日的零售价格,如实进行登记,并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综合部门存查。如十二月七日没有价格的,按七日以前最近日期的价格登记查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议价要进行整顿,偏高的要降下来。 议价商品议购的最高限价,由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部门审查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小宗商品,省、市、自治区政府也可授权行署和市、县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通知第四条关于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工业品和农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无论按什么价格买进的商品,都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中所规定的原则和价格出售。 六、关于饮食价格和服务收费,按照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供销总社、商业部、物价总局《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价格管理,制止任意涨价的通知》办理。 七、农产品收购价格,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毗邻地区抬价争购的,要坚决制止。 八、在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物价检查、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职、兼职、义务物价检查员,以及群众组织,组成一支强有力的物价检查队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青、妇等组织参加,认真进行检查整顿,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同广大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不管是下面的,还是上面的,都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70号文件、〔1980〕32号文件和这次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处理。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从严处理。对执行物价政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坚持按物价政策办事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要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从严处理。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是当前各级物价部门最重要的任务,要深入了解情况,特别是要了解执行中的困难,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重大的问题要报请政府或上级部门审议决定。务必使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 请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将工作进行情况和群众反映,随时打电话告诉我们。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写一书面报告送给我们。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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