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〇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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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〇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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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一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一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和《一九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一九八??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研究执行。 三年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各部门通力协作和广大招生人员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招生工作是选拔人才的一件大事,广大人民群众甚为关注。各省、市、自治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把一九八??年招生工作做得更好。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要努力克服困难,完成今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担负培训在职干部和职工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首先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安排培训任务,培训干部不得影响全国招生计划的完成。各地基本建设部门对学校的建筑项目,应优先安排施工,如期交付使用。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做好招生的宣传工作。教育部关于一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一九八??年四月十日) 一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于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十三日在西安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和招生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国务院各部委、总政、总后及部分高等院校和中学的同志。 会议学习了五中全会公报和邓副主席《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总结了粉碎“四人帮”以来招生工作的经验,研究了《一九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一九八??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及时地作出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三年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深入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恢复了文化革命前行之有效的统考制度,制定了比较严密的高考规则;实行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肃清政审工作中唯成份论的流毒,贯彻了“主要看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政策;处理了一些徇私舞弊案件,打击了邪气,抵制了“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高等学校新生质量,而且对中、小学教育的稳定和提高,对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年来,高等学校招生九十五万五千人(包括部队院校在地方招生数和扩大招生数),绝大多数是比较优秀的,其中党团员(主要是团员)占百分之七十七。新生的文化程度比较整齐,政治思想表现也比较好。 与会同志指出,几年来,招生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是报考人数很多(平均每年五百万人左右),招生人数很少(平均每年仅三十万人左右),工作量很大,时间又很紧迫,给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实践证明,搞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必须在中央招生方针的指导和各级党委的具体领导下,各方面通力协作,统筹兼顾,促进安定团结。建立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招生政策、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相对稳定的招生干部队伍,也是搞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条件。现行的统一招生制度,是在解放初期,学校单独招生、联合招生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逐步形成和完备起来的,它有利于全面完成招生计划,学校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选拔学生,优先保证重点院校的招生质量,同时又便利考生报考,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会议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去年的命题工作,个别题目超出了复习大纲范围,化学实验题偏多,脱离了中学的实际。在报名、考试、政审、体检、录取等各个环节以及招生办法上,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上述缺点,要在今年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二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通过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大家表示,一定要把今年的工作搞得更好。经讨论,决定一九八??年招生工作基本上仍照去年的办法,不作较大变动。现就几个需要明确和改进工作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全国计划会议上确定今年高等学校招生二十七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五十万人。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部门和院校尚未完全落实,还有的部门要求减少所属院校招生任务,培训本系统的职工。我们认为,今年计划招生数字,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是很少的。同时,为了避免招生数量大起大落,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都应克服困难,积极完成已定的招生计划,不能减少招生指标。担负培训在职干部、职工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完成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安排培训任务,不要因培训干部冲击招生计划。 2.考生年龄基本上维持去年的规定,不超过二十五周岁。工作表现突出、学习优秀的青年,放宽到二十八周岁。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但报考师范院校外语专业的考生,放宽到二十五周岁。 3.为了逐步提高大学新生的外语水平,促进中学外语教学,同时,考虑到目前城乡中学开设外语的实际情况,今年外语考试成绩,按百分之三十计入总分,专科学校仍可作为参考分。今后将逐年提?{外语计分比例。 4.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少数民族考生即使降低分数,录取的也比较少,而且入学后跟班学习有困难。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少数民族学生,除了一般院校继续适当降低分数予以照顾外,今年将会同国家民委确定部分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的培养。 5.考生查阅试卷实行了两年,由于工作量很大,延缓了录取工作,影响开学时间,也发现有的人乘机作弊。随着评卷、计分、复查工作的加强,从今年起取消考生查阅试卷的规定。 6.为了改进招生工作,今年规定考生多的省、市、自治区,在全国统考以前,应结合高中毕业考试,或采取其他办法,进行预选,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参加全国统考。这样做,有利于更准确地选拔人才,减少统考工作量,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同时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次会议上,已确定进行预选的有四川、湖南、山西、湖北等省。 7.中等专业学校今年仍可招收两种对象,即初、高中毕业生。但同一学校应招收一种对象,以利于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质量。高中毕业生报考中专,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以免今后在分配工作和待遇上造成困难。 8.会议还讨论了招生工作中克服不正之风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几年在招生工作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抵制不正之风是比较好的,是得人心的,希望各级党组织继续加强对各级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9.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招生委员会都要拟定计划,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宣传招生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现将会议讨论拟定的《一九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和《一九八??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送上。如无不妥,请一并批转执行。 一九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一、招生对象和条件 报考青年,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后生)。工作表现突出、学习优秀的青年,经所在单位证明,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一九五七年九月一日后生);报考师范院校外语系(科)的,可放宽到二十五周岁(一九五五年九月一日后生)。 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中、小学公办教师),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方能报考。中、小学公办教师,限报师范院校。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广播电视大学(仅限在职职工)、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等脱产和半脱产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在这些学校毕业后工作满两年的,可以报考专业对口的高等学校); 中学在校学生; 一九七九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服从分配的考生。 二、报名办法 报考青年,可向所在的学校或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社、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县(区)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应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退伍、转业军人,持县(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可直接向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报名。 报考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县(区)报名。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职工及职工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同工作所在地点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联系,征得同意,可就地报名借考。考试后由借考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将试卷密封,及时寄给其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评卷、审查录取。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 报名日期,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公布。 考生报考志愿,按院校、系填写。 考生多的省、市、自治区应在统考前进行预选。如:高中毕业考试实行全省会考,按计划招生人数的三至五倍,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参加统考;由省、市、自治区按计划招生人数的三至五倍,参照各地应届高中毕业生人数、上届录取人数,给各地分配名额,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参加统考,采取哪种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确定。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统考由教育部命题,省、市、自治区组织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定于七月七日至九日举行。 考试科目,文史类(包括外语)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从一九八一年起,农医院校和有又专业加考生物。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外语分数,按百分之三十计入总分;专科学校仍可作为参考分。 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和师范院校外语系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笔试成绩全部计入总分,数学成绩作为参考分。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语文试题要用汉语答卷(试题不翻译)。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四、评卷和公布分数 评卷工作,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分科集中评卷。要切实掌握评分标准,力争做到准确无误。 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张贴公布。 要切实加强评卷、登分、复查工作。取消考生查阅试卷的规定。 五、政审和体检 考生所在单位,要按照党的政策和一九七九年招生政审文件精神,严肃认真地做好政审工作。中学应在统考之前,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 健康检查,由县(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部门统一组织,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承担这项任务。医务人员应掌握体检标准,加强政治责任心,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体检工作。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在报名前对准备报考的青年按照体检标准,进行健康检查。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学生,中学应在体检表上注明,供录取时参考。 高考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由各地向考生公布。 六、录取办法 录取新生,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要切实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办法是:在政审、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分段择优录取。在一个分数段内要给学校一定的选择余地。 在同一个分数段内,煤炭、石油、地质院校可以优先录取该系统所属厂矿、企业的职工和矿区中学的高中毕业生;农林院校可以优先录取农林科技积极分子和农业中学、林区高中毕业生以及上山下乡、回乡知识青年,医药院校可以优先录取赤脚医生;师范院校可以优先录取民办教师。报考上述院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招生人数时,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 确定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对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面向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对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县,可以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择优照顾录取若干名。 对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的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学科竞赛优胜者,不能免试入学。 全国重点院校的录取分数线,由教育部根据考试情况统一划定。全国重点院校如按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在某些地区不能完成招生任务时,允许调整到成绩较好的地区录取,调整幅度以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为原则。一般院校录取分数线,由省、市、自治区划定。 全国重点院校和重点军事院校以及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国际政治学院、西南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学院、吉林师范大学第一批录取。 七、招生经费和助学金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开支。 考生报名费,每人五角。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原则上均由本人自理。路途较远,经济确有困难的,其赴校路费,国家职工可向本单位申请补助,其他新生由所在单位证明,可向县(区)招生委员会申请补助。 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职工助学金,其他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八、新生入学时间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新生,九月一日入学;其他高等学校的新生,在减少统考工作量的情况下,也应力争在同期入学。 九、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要继续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对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以支持和表扬;对于捏造罪名,诬陷好人的,要认真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院校录取人员)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医生,都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群众揭发检举的徇私舞弊和政审、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走后门”等事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政策交给群众,保证党的招生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向广大考生和家长反复说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目前国家还有困难,大学招生数量有限,能上大学的还是少数。要教育广大考生从全局出发,做到“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对待升学问题。对学生报考志愿,中学要加以积极的指导,鼓励报考十分重要而又是国家急需培养人才的师范、农林、水利、煤炭、地质、石油等院校。 十一、加强党的领导 高等学校招生,只有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做好。为此,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由地方党委或政府的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委员,吸收公安、卫生、交通、商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若干高等学校的负责同志参加,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作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要设立学生处或招生办公室,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地、县教育局也应适当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 艺术、体育院校(包括师范院校的艺术、体育系科)的招生办法,由国家体委、文化部会同教育部另订。 华侨青年回国、港澳和台湾青年回内地报考高等学校的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通知办理。 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其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九七九年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国发〔1979〕122号文件,新生质量有所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此,一九八??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除继续执行国发〔1979〕122号文件外,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招生对象和学习年限 今年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为三或四年,个别为五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医科和工科等有些专业可为二年半或三年,在学习期间和毕业后的待遇,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相同。高中毕业生报考中专,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以免今后给分配工作和待遇上造成困难。 二、招生对象的条件要稳定 为了稳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从今年起,同一学校应招收一种对象。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学校的招生对象,由部、委确定,请地方予以支持。地方所属学校的招生对象,由地方确定,各部、委对本系统地方学校的招生对象可提出建议,供各省、市、自治区参考。 三、今年录取的考生,不服从分配的,下一年不能报考。 四、中等师范学校,原则上应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或四年。如确有困难,招生对象今年可以适当变通。 考试办法,可以由师范学校单独考试,也可参加重点高中统一招生考试。然后由中师进行面试和体检,择优录取。 为了贯彻小学教师地方化的原则和巩固、提高小学教师队伍,也可以招收民办教师,招收名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决定。招收的条件是,教小学的民办教师,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岁左右,确能坚持学习者。经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和体检,择优录取。学制为二年。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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