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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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1:44 点击:1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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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86)教学字014号) 现将《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要认真巩固和消化近几年来的改革成果,统一思想,统一政策,加强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高考科研工作,总结经验,为今后继续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改革招生制度的意义和各项政策,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新生质量,把今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做得更好。 附件: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一、报名 报名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服从国家需要,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五周岁(一九六一年九月一日后生)。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院校外语系、科除外),年龄不超过二十三周岁(一九六三年九月一日后生)。 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以及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后生),婚否不限。 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经所在单位批准方能报考。其中,公办教师只准报考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工作满二年的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为了加强中专师资的培养,中等专业学校可推荐德智体一贯优秀的应届毕业生报考对口的院校或专业。推荐生数量应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左右。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中学的在校生; 被普通高等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无正当理由退学等不满二年的学生; 上一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报到及因舞弊而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入学资格考生。 报名地点: 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考生可向所在中学或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乡、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报县(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报名,并发给准考证。 应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退伍、转业军人,持县(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可直接向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职工子女,由所在单位同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分别联系,征得同意,可就地借考。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应将批准借考的考生名单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备案。考试后由借考的县(区)招生办公室将试卷密封,连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材料和其它档案材料,及时寄给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报名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 二、填报志愿 各级招生委员会、大学、中学要教育考生把个人志愿同祖国需要结合起来,以个人利益服从祖国需要,慎重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要引导和鼓励考生报考师范以及毕业后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院校和专业。 一般应在报名阶段组织体检、填报志愿。 按第一、二批录取的学校分别填报志愿。全国重点院校和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外交学院、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所师范院校为第一批录取的学校。专科应在本科之后录取。 报考外语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其它系(科)、专业。报考科技外语专业和体育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农医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院校或系(科)、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 每个考生可按顺序填两个学校志愿,三个平行的参考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中可填两个系(科)或专业志愿。还可说明如以上志愿不能满足是否愿意到其它学校或专业。 定向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和自费生考生志愿应单独填写,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本人的表现。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可以作为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鉴定。往届高中毕业生报考,所在单位(未参加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乡、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考核其毕业后的表现。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提供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及本人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严禁弄虚作假。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 扰乱社会治安,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 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它经济犯罪行为;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 过去曾犯有上述错误,经过两年考察,确有悔改,表现好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投放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考试 在全国统一考试之前是否预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命题,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评卷。考场必须设在县以上,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 全国统一考试于七月七、八、九日举行。 文史类(含外语),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 理工农医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不应限语种。 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应进行口试。 语文、数学满分为120分,生物满分为70分,其它各科满分为100分。数学(理工农医类)、物理、化学、生物、英语、俄语等科,将按中学教学的较高要求增加若干附加题,生物附加题为5分,其它各科附加题为10分,不计入总分。但重点高等学校录取时应适当参考。专科学校录取新生是否将外语成绩计入总分或作为参考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省属农、林院校招收农业中学、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可免试外语,加试农业技术课。 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教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少教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教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汉语文和少教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考生的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招生委员会应指定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验。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包括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应向考生公布。 六、高等学校与中学的联系 高等学校与中学的联系,主要是进行专业介绍,帮助中学和高中毕业生了解专业性质等。宣传要实事求是,不能干扰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学生。 中学可向高等学校介绍高中毕业班学生的情况,推荐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以及有特殊专长的学生。 为了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个别德智体一贯优秀的新生,有利于中学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意培养能力,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少教高等学校可以试验招收中学保送生,具体办法按(85)教学字035号《关于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试招中学保送生的意见》办理。 一九八三年以后毕业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中阶段的档案,否则,高等学校不应录取。 七、录取 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要教育考生“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正确对待升学问题。 为保证各类学校都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总数(包括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第一批录取学校计划招生数的120%确定第一批录取学校的控制分数线。分数线不公布。 第一批录取的学校试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第一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实行“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录取方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计划招生数的120%提供档案,由学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学校以及交通部所属学校的海洋运输类各专业的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将这些考生的档案材料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要及时提供考生档案材料,由有关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德智法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实行定向招生的学校,如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可在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再择优录取部分考生;如仍不能完成计划,也可在其它地方的考生中征求志愿,择优录取,毕业后定向到这些地方工作。 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总分达到第一批或者第二批录取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即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总分略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或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所在中学推荐,有关高等学校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录取。 对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考生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第一批或最低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参加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以内,亦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中专推荐的应届优秀毕业生,可适当降低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根据需要,学校还可以进行简单的面试。 对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考生,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和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可适当降低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 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内,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和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一九八五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办理。如录取中出现疑难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校(院)长研究决定。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由学校照顾录取。 委托培养学生的录取,按国家教委(86)教学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招收自费生,录取分数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低。 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部招收高中毕业生(不包括在职人员)的普通专科班,录取工作,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之后进行。录取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录取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发出录取通知书,入学后一切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应选政策水等较高、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的教师、干部参加录取工作。如在外地招生人数较多,应派处以上负责干部带队。录取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所审阅的全部考生档案都须登记;录取名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盖章,方能发出录取通知书;退回考生档案必须具体写清理由。 第一批学校应于八月十日以前开始录取,八月二十日以前结束。 八、关于招生来源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和招收少量自费生三类。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综合平衡,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招生来源计划应同国家及各地的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因此,制订招生来源计划必须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尽可能考虑各方面的实际需要,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必须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质量好、数量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考试、体检、中学建档等工作比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安排一些招生名额,并促进毕业生的合理流动。 全国重点学校在某些地区如按原订计划录取不能保证基本质量,允许调整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调整幅度以不超过20%为原则。录取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向有关重点学校提供第一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在各分数段的人数。 为了保证边远地区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农业、林业、煤炭、水电、地质、石油、气象、测绘、建材等部(局)以及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院校可规定适当比例,分别按其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基地、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和国防科技工业三线等地区实行定向招生。省属农、林、医、师院校应确定适当比例,定向招收农村考生。对少数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县,可以制订分专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并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考生树立建设农村的志向;应考虑当地建设事业的需要,确定招生专业及人数;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物质鼓励政策。 各类招生,都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高等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年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送者,当年不安排招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九、关于单独或联合招生 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军队院校、民航飞行专科学校以及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办法,分别由文化部、国家体委、总政治部、民航局、公安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订。 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青年的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订。 师范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可以试行提前单独招生或提前单独录取。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经单独考试,可以招收技工学校推荐的少量应届毕业生。 十、招生经费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开支。 考生须缴报名及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由本人自理。 十一、新生入学时间和新生入学复查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新生,九月十日前入学;其他高等学校的新生,也应力争在九月十日前入学。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将复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考生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应将情况分别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及纪律检查部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录取工作的失误,应由学校负责妥善解决。 十二、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应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补充规定超出本规定,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必须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扩大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选择余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必须执行录取新生的各项规定,禁止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学校录取人员与考生及其家长或代理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如递条子、请客送礼等),杜绝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凡违反录取规定的招生工作人员,应给行政处分,严重者应依法惩办。 统考组织工作要严密细致,县与县之间可以对调监考人员。各地对考场舞弊事件,必须认真查处,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办。对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应从严处理。考生舞弊者,应取消其参加统考资格,下一年度也不准报考;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应由公安部门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参与这类事件的考生三年内不准报考。对上一年考场秩序混乱的县,应取消举办全国统考的资格,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安排到其它县参加考试。对于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中的舞弊行为,同样按照上述精神处理。 十三、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委员,请有关部门和若干高等学校的负责同志参加。地、县也应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要健全常设的办公室,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招生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招生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任务,高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地方招生委员会做好招生工作。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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