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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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 (86)教高三字003号) 现将《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是整顿、改革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为组织好第一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成立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高教三司、计划财务司、学生司、师范司、成人教育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各级(含地、市、县)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条件;国务院有关部委也要配备精干的专职工作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和招生机构要在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统一步调和行动;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要发扬顾全大局、通力合作、主动协调、互相支持的精神,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全国统一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一九八六年二月五日)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促进成人教育结构的调整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制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现将主要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生单位和招生计划 凡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报经原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备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教师班、函授部、夜大学,学制为脱产学习两年以上、业余学习三年以上,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将招生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汇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 凡未经原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备案或未列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自行招生的,国家不承认其颁发的文凭。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在职职工(含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下同)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应专业对口,并经本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报名;报考业余学习的,也须经本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知识青年、个体劳动者报考有关成人高等学校,须经乡政府(或街道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考生,年龄应在四十岁(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后出生)以下;报考业余学习的考生,年龄、工龄可不限。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的脱产、半脱产班,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工龄(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主要招收在职职工,也可以招收知识青年,招生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管理干部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在编干部。 广播电视大学的脱产、半脱产班主要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职职工;也可招收知识青年,但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限招各类中等学校的教师、少数教育行政干部。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中等学校教师本、专科班限招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各类中等学校的在职教师、少数教育行政干部。 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三、命题范围、考试科目和考试日期 命题范围: 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一九八六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复习大纲》。 考试科目: 理工农医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本科各专业(含试行两段制教学的本科;不含外语、外贸、外经专业和师范类教师班)须考公共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入总分。 外语专业(含外贸、外经)本、专科均须加试专业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单定录取标准。 某些专业所需加试的科目由学校和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百分之五十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考试日期: 定于五月十日、十一日两天。 四、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切实保证培养合格人才的新生入学质量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应高于专科。 学校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一九八??年以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地、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奖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个别特殊行业考生;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适当照顾。 报考对口专业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的生产业务骨干;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在相同分数段中可优先录取。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各学校提出的录取名单,一般须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学校发录取通知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部委所属学校的录取名单,也可以报经部委教育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抄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 如果成绩合格的考生少,不足开班名额时,学校可削减或停止执行招生计划。 不同学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考生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由学校之间协商,调剂录取。 各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 考生的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五、招生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每名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五元(由本人自理)。招生经费,按节约原则开支,除考生报名考务费外,中央财政酌情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开支。 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组织领导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繁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和健全各级成人招生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配备得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生工作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事件,各地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经查证属实,取消入学资格。 七、其它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的大专起点教师本科班限招大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各类中等学校的在职教师、少量教育行政干部。报考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考生须具有五年以上教龄(工龄);业余学习的可不限教龄(工龄)。具体考试规定,见附件一。 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史论、编导除外)本科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同地本科最低控制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一九八六年继续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内,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报考政法类、财经类、管理类和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学等专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招生工作细则和工作进程表见附件二、附件三(略)。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招生考试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119号文件精神安排。其招生考试的组织领导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办理。招生经费仍按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成字006号文件精神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补充规定超出本规定的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附件:一、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大学专科起点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招生规定 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大学专科起点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招生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的大学专科起点的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一九八六年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委组织招生考试。现将主要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经原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大专起点学制为两年以上的教师本科班,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其考生一般应参加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大专起点的统一招生考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招生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参加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大专起点的统一招生考试;也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学校主管部委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但部委组织本系统的统一招生考试应先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 二、命题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倡协作联合命题或相互借用试卷,但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招收普通中学教师的本科班,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其它教师本科班的命题要达到大专毕业水平,不能降低要求。 三、考试科目 1、普通中学教师(含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五科,公共课两科,专业课三科。 公共课:政治理论课(政治教育专业改为中国通史)、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 专业课,各专业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教育专业:中共党史、哲学、政治经济学。 汉语言文学专业:现代汉语、中国文学(现代、古代)、文学概论。 历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专业: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物理实验。 化学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 地理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专业:植物学、动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球类、体操、武术)。 音乐专业:钢琴、声乐、基本乐理。 美术专业:美术技巧(素描、色彩画)、创作、美术史(中、外)。 2、其它教师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五科: 公共课两科: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 专业课三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四、大学专科起点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招生考试工作的其它有关事项按《一九八六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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