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