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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 价费字[1992]184号)能源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一百元; (二)油气滚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发〔1982〕52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二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一九八二年三月六日) 现将一九八一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一九八二年招生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一 一九八一年全国高等学校计划招生二十八万三千人(包括军事院校在地方的招生计划),实际录取二十八万六千人。总的看来,新生质量较好,党团员(主要是团员)占86.6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发〔1982〕16号) 人口普查,是查清我国国情、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准确地掌握我国人口的分布及构成情况,对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决定,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一年多来,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是有成效的。国务院已批准颁发了《第三次全国人口普
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的通知(1992年1月6日 国发[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编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现将这个控制指标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努力工作,实现十年规划和
导语: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家庭财产传承的重要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更新。本文将介绍最新的遗产继承政策,并通过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最新政策:根据最新修订的《继承法》,遗产继承的顺序做出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配偶和子女优先继承遗产;其次,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的继承权得到加强;最后,对于没有合法继承人的遗产,将由国家继承。 案例:小明是一名刚刚去世的老人的儿子,根据最新的《继承法》,小明作为唯一的子女,将优先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是,如果小明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中发[1982]11号 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七十年代以来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0年的千分之二十六,下降到一九八0年的千分之十二以下,十年累计少生六千多万人,初步扭转了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一九八0年九月 ,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4月21日 司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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