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的通知
你的位置: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 经济法 > 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的通知

时间:2024-06-15 11:24 点击:111 次
字号:
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的通知(1992年1月6日 国发[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编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现将这个控制指标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努力工作,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分地区人口指标 一、总人口(万人)┌───┬────┬────┬────┐│地区 │1990年末│1995年末│2000年末│├───┼────┼────┼────┤│全国 │114333 │122700 │129400 │├───┼────┼────┼────┤│北京市│1086 │1159 │1210 │├───┼────┼────┼────┤│天津市│884 │960 │990 │├───┼────┼────┼────┤│河北省│6159 │6585 │6910 │├───┼────┼────┼────┤│山西省│2899 │3108 │3280 │├───┼────┼────┼────┤│内蒙古│2163 │2313 │2452 │├───┼────┼────┼────┤│辽宁省│3967 │4185 │4400 │├───┼────┼────┼────┤│吉林省│2483 │2650 │2780 │├───┼────┼────┼────┤│黑龙江│3543 │3790 │3990 │├───┼────┼────┼────┤│上海市│1337 │1390 │1423 │├───┼────┼────┼────┤│江苏省│6767 │7200 │7480 │├───┼────┼────┼────┤│浙江省│4168 │4390 │4558 │├───┼────┼────┼────┤│安徽省│5675 │6152 │6500 │├───┼────┼────┼────┤│福建省│3037 │3300 │3515 │├───┼────┼────┼────┤│江西省│3810 │4112 │4395 │├───┼────┼────┼────┤│山东省│8493 │9040 │9480 │├───┼────┼────┼────┤│河南省│8649 │9330 │9800 │├───┼────┼────┼────┤│湖北省│5439 │5840 │6130 │├───┼────┼────┼────┤│湖南省│6128 │6580 │6900 │├───┼────┼────┼────┤│广东省│6346 │6875 │7305 │├───┼────┼────┼────┤│广西 │4261 │4595 │4900 │├───┼────┼────┼────┤│海南省│663 │731 │790 │├───┼────┼────┼────┤│四川省│10813 │11529 │12129 │├───┼────┼────┼────┤│贵州省│3268 │3565 │3850 │├───┼────┼────┼────┤│云南省│3731 │4051 │4353 │├───┼────┼────┼────┤│西 藏 │222 │245 │270 │├───┼────┼────┼────┤│陕西省│3316 │3575 │3765 │├───┼────┼────┼────┤│甘肃省│2255 │2430 │2580 │├───┼────┼────┼────┤│青海省│448 │489 │525 │├───┼────┼────┼────┤│宁夏 │470 │517 │570 │├───┼────┼────┼────┤│新疆 │1529 │1690 │1845 │└───┴────┴────┴────┘ 二、增加人数和年均增长率┌───┬────────┬────────┐│ 地区 │ 增加人数(万人)│ 年均增长率(‰) ││ ├────┬───┼────┬───┤│ │“八五”│ 十年 │“八五”│ 十年 │├───┼────┼───┼────┼───┤│全国 │8367 │15067 │14.23 │12.46│├───┼────┼───┼────┼───┤│北京市│73 │124 │13.1 │10.87│├───┼────┼───┼────┼───┤│天津市│76 │106 │16.63 │11.39│├───┼────┼───┼────┼───┤│河北省│426 │751 │13.47 │11.57│├───┼────┼───┼────┼───┤│山西省│209 │381 │14.02 │12.42│├───┼────┼───┼────┼───┤│内蒙古│150 │289 │13.5 │12.62│├───┼────┼───┼────┼───┤│辽宁省│218 │433 │10.76 │10.41│├───┼────┼───┼────┼───┤│吉林省│167 │297 │13.1 │11.36│├───┼────┼───┼────┼───┤│黑龙江│247 │447 │13.57 │11.95│├───┼────┼───┼────┼───┤│上海市│53 │86 │7.81 │6.25 │├───┼────┼───┼────┼───┤│江苏省│433 │713 │12.48 │10.07│├───┼────┼───┼────┼───┤│浙江省│222 │390 │10.43 │8.98 │├───┼────┼───┼────┼───┤│安徽省│477 │825 │16.27 │13.67│├───┼────┼───┼────┼───┤│福建省│263 │478 │16.75 │14.72│├───┼────┼───┼────┼───┤│江西省│302 │585 │15.37 │14.39│├───┼────┼───┼────┼───┤│山东省│547 │987 │12.56 │11.05│├───┼────┼───┼────┼───┤│河南省│681 │1151 │15.27 │12.57│├───┼────┼───┼────┼───┤│湖北省│401 │691 │14.33 │12.03│├───┼────┼───┼────┼───┤│湖南省│452 │772 │14.34 │11.94│├───┼────┼───┼────┼───┤│广东省│529 │959 │16.14 │14.17│├───┼────┼───┼────┼───┤│广西 │334 │639 │15.21 │14.07│├───┼────┼───┼────┼───┤│海南省│68 │127 │19.72 │17.68│├───┼────┼───┼────┼───┤│四川省│716 │1316 │12.91 │11.55│├───┼────┼───┼────┼───┤│贵州省│297 │582 │17.55 │16.52│├───┼────┼───┼────┼───┤│云南省│320 │622 │16.59 │15.54│├───┼────┼───┼────┼───┤│西藏 │23 │48 │19.91 │19.77│├───┼────┼───┼────┼───┤│陕西省│259 │449 │15.15 │12.78│├───┼────┼───┼────┼───┤│甘肃省│175 │325 │15.06 │13.55│├───┼────┼───┼────┼───┤│青海省│41 │77 │17.67 │15.99│├───┼────┼───┼────┼───┤│宁夏 │47 │100 │19.24 │19.48│├───┼────┼───┼────┼───┤│新疆 │161 │316 │20.22 │18.96│└───┴────┴───┴────┴───┘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Powered by 法律法规数据库_大全—来普法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