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24-06-06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件的精神,分别明确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4-05-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24-05-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05-25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2024-05-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 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2024-05-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健康深圳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体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24-05-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05-1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4-05-1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