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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目标的通知 (交规划发〔200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南通、张家港、镇江、南京港务局,长江、珠江、黄河、黑龙江水系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到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使公路、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支撑和先导作用,部组织力量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三阶段战略目标》(基础设施部分),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
交通部关于加快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工作的通知 ((87)交生字130号 1987年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精神和部党组(86)交党字30号文件的要求,一九八七年交通系统企业要加快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下简称厂长负责制)。 现将厂长负责制工作具体部署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推行厂长负责制工作的计划安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交通行业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涉及到交通行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
交通部关于颁发《兴办集体企业有关 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7)交财字51号 1987年1月21日)部属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部制定的《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随文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附: 兴办集体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就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和经济关系以及盈利和损失的处理等问题,作如下补
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交通部通告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在交通部登记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需要在有效期内予以换发。 为做好今年的换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换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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