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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交通部通告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在交通部登记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需要在有效期内予以换发。 为做好今年的换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换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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