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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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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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通知(全康办[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08年是残疾人事业非常重要的一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9月,举世瞩目的第13届残奥会圆满成功,11月,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隆重召开。这些都将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面对这样的大好形势,我们必须以更加紧迫的机遇意识和更加冷静的科学态度,认真审视我们的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扎扎实实为广大残疾人服好务。 为认真学习并践行科学发展观,扎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可得、可及、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维护康复权益,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动康复工作科学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是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领域的最新成果,也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科学指南。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把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作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在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的同时,注重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领域的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推动康复工作科学发展。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严把康复服务的质量关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本着对残疾人高度负责,对残疾人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康复工作各业务领域既定的工作标准、规范和流程,把握好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宜有效、质量可靠的康复服务。 --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等医疗康复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具有医疗卫生资质的医疗单位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手术操作规范施行;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和住院治疗也要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各级残联及相关直属单位要配合医疗卫生部门认真做好患者筛查、术后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随访等工作。 --各级各类康复机构一定要在执业认证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不断加强康复机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康复服务质量。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申报、审核、确定并开展规范服务。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辅具产品的质量监管。一是加强对辅具产品采购的质量监管:政府采购的辅具应要求投标机构提交“当年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确保投标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批量供货的产品在供货期间应进行定期抽查;零散订货要考察供应商资质,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承诺书。二是做好辅具产品进货验收:在验明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安全使用期等产品标识的同时,可通过目测、手感、试用等方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感观上的判定,可疑产品或大宗货物可委托依法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三是加强辅具产品质量跟踪:建立辅具产品定期抽样回访制度,完善质量信息反馈渠道,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落实规划,加强培训,增强康复服务的科学性 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对康复人员的培训,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的方式,加快、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加强培养,并要限期达到要求,否则不能从事直接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工作。 切实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协会和专家技术指导组的作用,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咨询、标准制定、检查评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不断提高康复服务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协调,强化监管,提高康复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监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康复权益。卫生部门要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做好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等工作;教育部门加强康复队伍建设,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等工作;质量监管部门要推动康复相关行业标准建设,加强对辅助器具等残疾人用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管;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近期,各地要依据“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中期检查和彩票公益金项目的专项督导检查等,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辅助器具及配置流程等服务进行一次质量和规范的检查,认真查找康复工作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节和做法,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药品、实施的手术、使用的手术耗材、开展的康复训练、配置的辅助器具等能够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不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益。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切实负起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责任,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树立并实践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实现 的同时,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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