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 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1993年3月8日国务院,国发(93)16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三年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改革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

2024-06-17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3年8月18日 国发〔1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八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

2024-06-17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 建建字第34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

2024-06-17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贸铁路运输计划 编制工作移交回经贸部的通知 (〔1993〕外经贸运函字第002号 1993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外贸运输的协调管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分开”的原则,落实中央编委、部党组批准的外贸储运协调司关于“编制外贸运输计划”的职能,我部决定,将外运总公司代部行使的铁路运输计划编制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外贸储运协调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

2024-06-17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格遵守 党纪政纪,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 经济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贯彻落实的通知 (1993年6月12日) 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在去年有很大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增长,为下一步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好的条件。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前进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办法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

2024-06-17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全国妇联、中募委、总后勤部、国务院贫困地区 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关于下发全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 (1992)残联康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厅、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计委、财政厅(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机构,妇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

2024-06-1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 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 中办发(1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陆续作出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提倡和支持党政机关干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是一个政策性强而且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为了防止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权谋私等问题,需要重申一些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

2024-06-15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 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国税发〔1992〕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

2024-06-15

商业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商业外向型经济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商业外向型经济的通知 (1992年10月9日 部发(92)外字第771号)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商业部门(包括粮食、供销社,下同)认真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思想还不够解放,发展步子也不够快,思想上、观念上还不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为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商业外向型经济,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展商业外向型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

2024-06-1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价费字[1992]198号)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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