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时间:2024-06-1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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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用户电报和 用户传真业务资费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 经国家物价局(1990)价重字74号文批准,现对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业务资费作如下调整: 一、适当降低用户电报资费 (一)初装费部分:除市话中继线酌收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及300b/S业务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 (二)通报费部分: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包括300b/S低速数据)的大户,或者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其通报费实行浮动或给予优惠收费,具体规定: 1.国内同城通报费: ?50b/S用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五角,优惠收费四角。 ?300b/s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七角五分,优惠收费六角。 2.国内城市间的长途通报费: ?50b/S户电报,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优惠收费八角。 ?300b/S速数据,原每分钟收费一元五角,优惠收费一元二角。 3.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准备通过协商适当调低国际用户电报的结算价和收取价。 二、调整用户传真资费(表附后) 新的资费标准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对外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表: 调整后的用户传真业务资费标准 单位:元┌────────┬───────────────┬─────────┐│ │ 月 使 用 费 │ ││ ├──────────┬────┤ ││ 传真机型号 │ 国内电话网用户 │国际电话│ 通 信 费 ││ ├────┬─────┤网用户 │ ││ │特定用户│其它用户 │ │ │├────────┼────┼─────┼────┼─────────┤│ 一类传真机 │ 32.50 │ 65.00 │ 130.00 │ │├────────┼────┼─────┼────┤ 仍维持现行标准不 ││ 二类传真机 │ 65.00 │130.00 │ 260.00 │ 变,即按长话价目 │├────────┼────┼─────┼────┤ 收费。 ││ 三类传真机 │195.00 │390.00 │ 520.00 │ │├────────┼────┼─────┼────┤ ││ 四类传真机 │325.00 │650.00 │ 780.00 │ │├────────┼────┼─────┼────┤ ││ 五类传真机 │ 待定 │ 待定 │ 待定 │ │└────────┴────┴─────┴────┴─────────┘说明:一、实行优惠收费的“特定用户”范围,应严格掌握,目前以加装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办公厅(室)电话上的快速传真机为限。 二、其它单位则应按照表列的“其他用户”范围的资费标准计算收费。 三、国际电话网用户指所有国际有权用户,以及经国际人工网接转的外国或地区驻华所有机构、代表和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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