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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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23 点击: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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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 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人函〔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外经贸部决定,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现将有关考试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事业的人员(含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考试方式 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 三、考试科目 2001年外销员资格统考将依据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于2000年组织编写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进行,考试科目为“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包括口语考试)。“外贸外语”主要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和俄语,由外经贸部统一命题,考生任选一种。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还可自行组织其他未列语种(小语种)考试。 根据〔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文件,外贸运输和仓储岗位考试从今年起纳入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的范畴,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承办。有关情况将由我部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9月22日(星期六),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外贸综合业务”考试;下午2点至4点30分“外贸外语”笔试。 9月23日(星期日),各考点组织外贸外语口试,每位考生考试时间约为10分钟。 五、考试报名 (一)考生根据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单位统一(也可单独)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名。中央各部委、中央管理企业的应考人员均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联系电话:010-64956459)统一组织报名和考试。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交纳报名考务费及本人同底的小二寸免冠近照二张,并参加当地组织的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2001年8月31日。 (二)各主考单位按每个考生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报名考务费,作为命题、征订试卷、租用考场、监考、阅卷、证书发放等项费用。其中,阅卷费每人每科7.00元(直接交付给阅卷单位,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每人每科10.00元(按报考人数记);证书工本费每人7.00元(按考试成绩合格人数计)。请各主考单位于2001年12月5日前将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证书款汇至经贸大学出版社(开户行:工商银行亚运村支行甘水桥分理处,帐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帐号:02000063090891066-29)。 (三)为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和行业培训工作,今年我部决定对国务院确定的“西部”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免收其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及证书工本费。 六、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外经贸委(厅、局)在接到本通知之后,应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相关单位转发,也可以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对考试进行宣传。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2001年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考试违规现象。对于阅卷中的发现的考卷雷同现象和考场作弊行为,将按照《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考试组织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试卷进行密封、装订和邮寄。杜绝密封不严、违规装订等现象。 我部将实行巡视制度,加强考务监督,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考前培训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省考生需求和报名情况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应紧扣大纲,突出重点,切实起到有效辅导的作用。 联系人:吕亚军 王伶俐 电 话:(010)65198506,65198543。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四月六日c29713--010622wjk 免责声明:来普法网站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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