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2024-06-18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1983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技现状,特制定本保密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是指发明申报书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结束的项目,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