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05-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