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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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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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