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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4月3日 林发(财)[1984]182号) 为了使营林投资的资金供应适合营林建设的特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拨营林投资限额至年末尚未支用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或建设单位会商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暂行规定转入“营林投资存款户”。 二、基本建设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出) 今年以来,有些单位询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掌握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 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职工, 因手术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短期疗养,经原治疗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疗养院收容标准,审查批准,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凡属于非手术或非疾病恢复期疗养,经所在单位批准,公费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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