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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 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 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 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 路、水路部门党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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