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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的范围和重点 (一)引进人才是指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或长期参加我国的各项建设,以及安排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参加我国建设。我国各生产、建设、科学、教育、文化、商业、金融、外贸、政法等部门都可以引进人才,当前最迫切需要引进的,则是有助于尽快提高我国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各种专家和高级技工。他们可以是在职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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