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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 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 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 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 路、水路部门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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