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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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