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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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