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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年第6号) 现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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