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0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 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法(经)〔1987〕9号和〔1987〕豫法经字第12号关于乡政府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乡一级政权组织其有特殊的历史情况,政企分开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乡政府实际上仍在行使着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权。因此,对乡政府与其他单位联营办企业的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应区别对待。 一、对于在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