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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 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 价费字[1992]198号)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 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5日 价费字[1992]191号)交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 价费字[1992]184号)能源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一百元; (二)油气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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