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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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