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2024-06-07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