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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几类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1990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0>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去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精神,各地对公司减免税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搞好对公司清理整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的原则,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几类公司征免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和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取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 (89)国税外字第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个体商贩和商业企业,实行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个体商贩和商业企业提供了新的进货渠道,为了完善现行的批发扣税办法,平衡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5日) (88)国税所字第002号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以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都要全面地严格执行,除流转税等税种应照章征收外,对各类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于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8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12日 (88)国税集字第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8年度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当前,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这既是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这个方针,坚持依法征税,进一步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为超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3〕081号)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的精神,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 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国税发〔1992〕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华大使舒爱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及瑞士关于对中国政府或中国中央银行利息款项征税说明瑞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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