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24-05-3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25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4-05-2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等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