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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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