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