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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商业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完善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对我部1987年9月1日发布的《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宣传在商业部门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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