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4-06-13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