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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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