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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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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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