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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 第三条 市、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日常工作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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