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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1963年6月23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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