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4-06-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xx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国有农场承担大量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仍然较重,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一些地方自主进
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2024-06-06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农业部、财政部、粮食部发布试行)第一章 性质、方针、任务 第一条 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农作物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它虽属事业性质,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繁殖场实行以繁殖良种为主,适当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根据勤俭办场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争自给有余。 第三条 繁殖场的主要任务是:(1)繁殖农作物良种(原种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2024-05-25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1963年6月23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