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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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