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