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024-05-2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2024-05-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安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