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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专用通信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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