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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事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劳部发[199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闻生产建设兵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指导和推进“九五”和21世纪前10年的劳动工作,我部制定了《劳动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劳动部关于颁发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 等八个通用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 劳部发〔199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满足国内外劳务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劳动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和名师,制定了饮食服务业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对于有关精减 安置巩固工作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 ([66]内城字第56号 [66]中劳办简字第6号 [66]财文杜字第70号 1966年4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今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以来,有些地区提出了几个问题要求解释。经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五省会议纪要》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第五项规定:“所有关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1963年6月23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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