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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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