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2024-06-11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关于扩大珠江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批复如下: 茂名市及其所辖的电白、化州县; 肇庆市及其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及其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县; 汕尾市及其所辖的海丰、陆丰、陆河县; 阳江市及其所辖的阳西、阳春县; 清远市; 广州市所辖的花县、从化县; 湛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2024-06-11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